民法典中有哪些关于佣金的条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佣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编中的中介合同部分。 首先,我们要明确佣金的概念。佣金通俗来讲,就是在中介活动中,委托人因为中介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进行了媒介服务,而支付给中介人的报酬。也就是说,中介人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资源和渠道,促成了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成立,那么委托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给中介人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就是佣金。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这一条款明确了在中介人成功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委托人支付佣金的义务。如果双方事先对佣金有明确约定,就按照约定来支付;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那就先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确定不了,就根据中介人的劳务情况合理确定佣金数额。而且,如果是因为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这个佣金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同时,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活动产生的费用由中介人自己承担。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意味着如果中介人忙活了半天,最终没有促成合同成立,那么他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佣金。不过,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中介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他在中介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像交通费、通讯费等。 这些关于佣金的条款,平衡了委托人和中介人的利益。对于委托人来说,只有在合同成功成立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佣金,保障了自己的利益;对于中介人来说,成功促成合同就能获得报酬,而且即使没促成合同,也可能获得必要费用的补偿,也保障了他们在中介活动中的付出能得到一定回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