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一般保证有哪些规定?

我在给别人做担保的时候,对方说是一般保证。我不太清楚一般保证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一般保证具体有啥规定,我的权益和责任是怎样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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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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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在这种保证关系中,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一般保证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另外,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保证合同里没说清楚是哪种保证方式,那就按一般保证来处理。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当出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时,这个权利就会受到限制。这一系列规定明确了一般保证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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