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停车费的规定在第几章出现?
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停车费的规定。买了小区的房子,但是对停车费这方面不太清楚,想从法律上找找依据,就想知道《民法典》里停车费的规定具体在哪个章节,这样我能更准确地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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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停车费的条款进行详细规定,也不存在明确指出停车费规定在某一章节的情况。不过,与停车费相关的一些规定可以从物权编中找到相关依据。 《民法典》物权编的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小区停车费相关的车位、车库等问题有所涉及。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条明确了车位的归属问题,而车位的归属与停车费的收取主体和性质密切相关。如果车位是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与业主约定使用方式和费用;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其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物业服务合同会对停车服务及费用作出约定。所以,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停车费标准,但通过对物权归属和合同关系的规定,间接影响着停车费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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