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对长期居住有什么规定?
我在一处房子里已经住了很长时间了,想了解下从民法角度来说,长期居住在这方面有啥规定呀?比如我的居住权益受不受保护,会不会因为没产权就被随意赶走之类的,想弄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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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对于长期居住的规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概念和条文。首先,与长期居住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居住权。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意味着,如果通过合法的合同方式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长期居住在该住宅中。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并且,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除了居住权外,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也涉及到长期居住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租赁期限较长,承租人也可以在较长时间内居住在租赁房屋中。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是基于婚姻、继承等关系长期居住在房屋中,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比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居住权。在继承方面,继承人依法继承房屋后,也享有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总之,民法从多个角度对长期居住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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