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有很多强制执行的劳动仲裁案件,会先执行给谁?
我之前和公司有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我胜诉了,但公司一直没给钱,我就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来才发现公司还有好几个类似的强制执行劳动仲裁案件。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先把执行款给我,还是先给其他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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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名下存在多个强制执行的劳动仲裁案件时,执行款项的分配顺序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概念——执行分配。执行分配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情况下,法院将执行所得的财产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也就是说,如果大家都是普通的劳动仲裁执行案件,没有担保物权等特殊情况,谁先申请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款就会先满足谁的债权。 但是,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且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的,各债权人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这里的比例受偿,就是把公司现有的可执行财产,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如果有的劳动仲裁涉及到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受偿的债权,这些债权通常会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得到清偿。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稳定。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要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所以,在劳动仲裁执行分配中,这类债权也会受到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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