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年假未休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今年年假因为工作原因没休成。我想知道按照劳动法,公司应该给我怎样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不太懂这些,希望能了解清楚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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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领域,年假也被叫做带薪年休假,这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当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在该年度没能休年假时,用人单位就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举例来说,小张月工资6000元,日工资就是6000÷21.75 ≈ 275.86元。如果小张有5天年假未休,那么单位应支付给他的年假补偿就是275.86×5×300% = 4137.9元。不过要注意的是,这其中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实际上额外支付的是200%的工资报酬。另外,劳动者应该及时关注自己的年假权益,若与单位在年假补偿上有争议,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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