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无辜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我在公司勤勤恳恳工作,没犯什么错,突然就被公司辞退了。我想知道按照劳动法,公司无辜辞退我,应该给我多少补偿?我工作了几年,不太清楚具体的计算方式,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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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领域,“无辜辞退”一般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经济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例来说,如果员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零8个月,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由于工作年限超过3年半不满4年,经济补偿按4年计算,正常的经济补偿就是4×5000 = 20000元。但因为是用人单位无辜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支付二倍赔偿金,即20000×2 = 4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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