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营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因为一场意外受伤了,耽误了工作,现在涉及到误工费和营养费的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两项赔偿标准是怎么算的。我是在一家私企上班,收入还算稳定。就想了解下,像我这种情况,误工费和营养费分别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赔偿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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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标准如下:首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对于误工时间,它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的。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在收入状况方面,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打个比方,你正常工作一个月工资是8000元,受伤请假这一个月单位只发了2000元,那实际减少的收入6000元就是这一个月的误工费。要是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营养费赔偿标准:法律上并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计算标准。通常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比如医生在病例证明里提到需要加强营养,法官会结合受害人受伤的严重程度,像骨折和普通擦伤相比,骨折可能就会支持更多的营养费;还有恢复情况,恢复慢的可能营养费也会多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定。 相关概念: 固定收入: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 无固定收入: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还有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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