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受人对抗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房屋买受人对抗执行是指在法院对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时,房屋买受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阻止执行程序的进行。 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对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意味着买卖双方要在法院对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之前,就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合同的签订是确定双方买卖关系的重要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合法占有是指买受人通过合法的方式,如拿到房屋钥匙、实际入住等,对房屋进行了实际控制和使用。这体现了买受人对房屋的实际支配权。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这是对买受人付款情况的规定。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那自然符合条件;若只支付了部分价款,只要按照法院要求处理剩余价款,也能满足条件。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要求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是因为买受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比如可能是因为原房主不配合、相关部门手续办理问题等。如果是因为买受人自身拖延等原因未办理过户,就不能以此对抗执行。 另外,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这主要是针对购买开发商名下商品房的特殊规定,保护购房者的居住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