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保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商业贸易和融资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民法典保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理合同进行了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把自己的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给企业提供资金或者其他相关服务。 其次,在保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方面,民法典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而且,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要求双方在进行保理业务时,要明确各项条款,并且签订书面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再者,关于应收账款的转让。根据民法典,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这一规定保护了善意保理人的利益,防止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虚构应收账款来损害保理人的权益。 然后,在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方面,民法典也有不同规定。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人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人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人不能向债权人追索。 最后,在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上,民法典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在多重保理情况下,各个保理人的受偿顺序,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和有序。总之,民法典保理制度从多个方面对保理业务进行了规范,为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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