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提起哪些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所指的物质损失,主要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 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当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人身受到伤害时,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这就是为了治疗因犯罪行为所受伤害而花费的费用,像看病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等。误工费,是指因为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护理费,即请人照顾受伤的被害人所支出的费用。交通费,就是为了就医或者处理与案件相关事务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被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开销补偿。必要的营养费,是为了帮助被害人恢复身体而需要补充营养所产生的费用。如果造成被害人残疾,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这是对被害人因残疾而导致未来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的一种补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比如安装假肢、购买轮椅等费用。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即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由被害人扶养的人,因被害人死亡而失去生活来源,需要给予的生活费用;死亡赔偿金,是对被害人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赔偿。 其次是财产损害赔偿。如果犯罪行为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财物的直接损失。比如,盗窃案件中被盗的财物价值;抢劫案件中被抢走的财物;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被毁坏物品的价值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目前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虽然犯罪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但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