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的范围标准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听说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不太清楚具体的范围和标准。比如什么样的损失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是只有物质损失吗?精神损失行不行?希望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的范围标准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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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是物质损失。 所谓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这些都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而因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未来一段时间必然会减少的收入,就属于必然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失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过,如果是在一些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中,符合法定情形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在这个程序里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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