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判定标准。 首先是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这里没有明确列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是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行为人故意驾车在人群密集的街道横冲直撞,他明知这样做可能会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却仍然实施该行为,这就体现了主观故意。 再者是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意味着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纵火,火势和烟雾可能波及到商场内众多不特定的人员和商户,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范围是难以预估的。 最后是客观方面,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常见的如私拉电网、驾车冲撞人群、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等。但要注意,这些行为必须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程度,才能构成该罪。如果行为的危险性较小,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构成此罪。 总之,判定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多个因素,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