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判断标准是什么?
我租了套房子,合同还没到期,房东突然说要终止合同。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房东可以这么做,也不知道判断这些事由的标准是什么。我想了解一下,到底哪些情况能让租赁合同合法终止,判断的标准是怎样的,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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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从法律上来说,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很多,其判断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先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某些事由发生时合同终止,那么当这些约定的事由出现,租赁合同就可以终止。例如,双方约定租赁房屋用于举办特定活动,活动结束合同终止,当活动结束这个条件达成,合同便自然终止。 其次是法定的终止事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会导致合同终止。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出租人就有权终止合同。 再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像租赁的房屋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完全损毁,无法继续居住使用,此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都能主张终止合同。此外,如果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对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比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权益,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在判断租赁合同是否可以终止时,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来确定终止事由是否成立。同时,主张终止合同的一方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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