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就业的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失业了一段时间,现在找到了新工作,但不太确定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重新就业。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重新就业的标准到底是怎样界定的,是签了合同就算,还是开始正式工作,还是有其他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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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业指的是劳动者在经历失业之后,再次与用人单位建立起新的劳动或工作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又有新的工作了。 在法律层面,判断是否重新就业,通常要依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的“用工之日”,就是用人单位实际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所以,从这天起,就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就符合了重新就业的基本条件。 不过,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只是看用工之日,还需要综合其他因素。例如,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没签合同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只要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就行。 另外,劳动报酬的支付也是重要的判断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表明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回报,也是重新就业的一个体现。还有,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些都能证明重新就业的事实。 总之,重新就业的标准主要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核心,结合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支付和接受单位管理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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