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追加分配和再次分配有什么区别?
我公司最近在处理破产相关事宜,涉及到破产财产分配问题。听说有追加分配和再次分配这两种情况,但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一下,这两者在适用情形、分配程序、分配对象等方面到底有哪些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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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和再次分配,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各自有不同的适用场景和规定。 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指的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之后,又发现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这时候就需要对这些新发现的财产进行再次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简单来说,如果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两年内,发现之前有应该被追回但没追回的财产,或者还有其他能用来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就可以申请追加分配。 而破产财产再次分配,通常是因为第一次分配没有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债权都考虑进去,或者第一次分配没有完成所有的分配任务,所以需要进行第二次分配。比如第一次分配时,有些债权还存在争议,等争议解决后,就需要对这些债权对应的财产进行再次分配。不过,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再次分配”作出明确条文规定,它更多是一种实践中的操作,目的是为了更公平合理地完成破产财产的分配。 总的来说,追加分配强调的是后续发现新的可供分配财产而进行的分配;再次分配更侧重于对第一次分配未完成部分的补充分配。二者在概念和适用情形上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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