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保证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商事保证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概念上看。商事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个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保证人就要替他还。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给乙修理汽车,乙不支付修理费,甲就可以留置乙的汽车。 其次,两者的成立条件不同。商事保证通常是基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而成立,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而留置权的成立则需要满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条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再者,主体不同。商事保证涉及三方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留置只涉及两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同时也是留置权人。 另外,担保的标的物也不一样。商事保证的标的物一般是保证人的信誉和全部财产,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来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最后,实现方式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通常是通过要求保证人直接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方式。而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一般是先对债务人进行催告,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