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遇到了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我不太清楚这两种合同到底有啥不一样,它们在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这些方面是不是差别很大啊?想了解下具体的区别,好让我在签合同的时候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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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存在诸多区别。首先,从定义来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你把东西交给别人帮你保管,别人负责妥善保管并最后还给你。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你租别人的东西来用,并且要付租金。 在合同的目的上,保管合同主要目的是保管物品的安全和完整,重点在于对物品的保管行为。比如你把贵重物品交给保管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就是保证物品不损坏、不丢失。租赁合同的目的则是让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例如你租了一间商铺,你就可以用它来做生意获得收益。 从合同是否有偿来看,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保管,寄存人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要是无偿保管,保管人则不收取费用。而租赁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承租人必须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在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方面,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只有你把东西实际交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才成立。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交付是出租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交付后承租人才能开始使用租赁物。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都有相关规定。其中,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保管合同的定义;第七百零三条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定义。这些规定明确了两种合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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