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双重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双重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时间计算、权利行使、法律后果这些方面,想了解下它们的具体区别,以便更好地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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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斥时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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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法律上用于规定时间界限,从而影响当事人权利行使的重要制度,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概念不同。双重除斥期间是指对形成权规定了两个不同的行使期间,当权利人在这两个期间内未行使权利,权利就会消灭。形成权通俗来讲,就是权利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比如合同的撤销权。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就获得抗辩权,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双重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的撤销权、解除权等。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就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像要求对方偿还借款的权利。 再者,期间性质不同。双重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也就是说,这两个期间一旦确定,就固定下来了,不会因为任何情况而改变。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在双重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意味着权利本身就不存在了。而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只是义务人获得了抗辩权,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就不会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但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同时,民法典中也对一些形成权规定了除斥期间,如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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