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和诉讼期间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除斥期间和诉讼期间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感觉它们有点容易混淆,想知道在法律规定上、时间计算上、法律后果等方面,这两者到底有哪些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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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和诉讼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概念方面。除斥期间指的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简单来说,就是在这个特定的时间段内,你拥有某项实体权利,如果过了这个时间,这个权利就消灭了。而诉讼期间通常指的是诉讼时效,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过了诉讼时效,你虽然还可以去法院起诉,但对方如果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你可能就会败诉,但你的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其次,法律规定。《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有明确规定。对于除斥期间,不同的权利有不同的除斥期间,例如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九十日就是除斥期间。而诉讼时效,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再者,时间计算。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它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段,从法律规定的起算点开始计算,到规定的终点结束。而诉讼时效可能会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后,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意味着你彻底失去了这个权利。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只是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再强制保护其权利,但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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