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是什么关系?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看到了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是什么,两者之间又有怎样的关系。希望有人能给我解释一下,让我心里有个底,也方便我后续处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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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都是法律中涉及时间对权利影响的重要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对方一旦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你的诉求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消灭时效是指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而使其请求权完全消灭的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消灭时效”这个术语,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诉讼时效制度。不过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消灭时效的范围比诉讼时效更广,它不仅可能导致请求权丧失胜诉权,还可能导致实体权利本身消灭。而我国的诉讼时效主要是使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也就是说,即使诉讼时效过了,对方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依然有权接受。 总体而言,我国的诉讼时效和一些国家的消灭时效在目的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在具体的法律效果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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