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我在工作中接触到一些财务方面的事务,最近听到了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这两个罪名,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在实际情况里,怎么去区分这两个罪名,它们在法律上的界定标准分别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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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犯罪目的来看。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暂时挪用公款,准备日后归还。比如,某单位工作人员甲为了给家人治病,挪用了单位的公款5万元,打算等家人病好后就归还,这就是以暂时使用为目的。而贪污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想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不再归还。例如,某官员乙采用虚报账目等手段,将单位的10万元公款装进自己腰包,不打算归还,这就是贪污的行为。 其次,在行为手段上也有差异。挪用公款通常是擅自改变公款的用途,没有采用销毁账目等使公款难以被发现去向的手段。比如单位的财务人员丙未经批准,把单位的一笔资金拿去做自己的小生意,账面上还是有迹可循的。贪污罪则常常会采用虚假发票、涂改账目等手段,使公款在账目上消失,难以被察觉。比如财务人员丁虚开大量发票,把报销的钱据为己有,账目上看起来是正常支出。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此外,在侵犯的客体上,挪用公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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