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 执行人通常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简单来说,就是胜诉方,他有权利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让败诉方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还钱、交付物品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例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判决李四还钱,那么张三就是执行人。 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这类人一般是败诉方,明明有能力还钱或者履行义务,却故意拖着不做。比如李四明明有钱,但就是不还张三的借款,法院就可能把李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在权利义务方面,执行人的主要权利就是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其义务就是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权利会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且,失信被执行人在很多方面都会受到信用惩戒,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