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合同和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使用别人土地的情况。有人说这可能是租赁合同关系,也有人说可能是地役权。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它们的界定标准、各自的权利义务这些方面都有啥不一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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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地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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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和地役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一方把自己的东西交给另一方用,另一方给对方钱。而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比如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方便,和邻居约定在邻居土地上修路。 从设立方式来看,租赁合同一般是基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而产生,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可以就租赁的标的物、期限、租金等内容进行约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而地役权的设立则是基于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 从权利性质来讲,租赁合同是一种债权,它是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约束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具有对世性,不仅约束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抗第三人。 从期限方面,租赁合同的期限有明确限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地役权的期限则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另外,在权利的转让上,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一般不能随意转让租赁权,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而地役权则随着需役地的转让而一并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综上所述,租赁合同和地役权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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