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有什么区别?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制定主体不同。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其次,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规章。当地方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而地方规章是由地方行政机关制定,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力高于行政机关。 再者,内容权限不同。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而地方规章主要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地方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相对较小,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最后,审查程序不同。地方性法规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