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地方立法相关内容时,对地方性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两个概念很困惑。不知道它们在制定主体、效力范围、内容等方面到底有啥不同,想弄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这样以后看相关文件也能明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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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是我国地方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制定主体不同。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其次,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地方性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代表了地方的民意和公共意志;而地方性政府规章是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主要是为了执行行政管理职能。当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 再者,内容范围有差异。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多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包括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而地方性政府规章主要是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最后,制定程序也不一样。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复杂,通常需要经过提案、审议、表决、公布等多个环节,且要经过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严格审议。而地方性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一些,一般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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