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经常听到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这两个词,但一直不太清楚它们具体有什么区别。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这两者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到底有哪些不同,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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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虽然都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定义来看,恶意诉讼指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合理合法的诉讼依据,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而虚假诉讼则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简单来说,恶意诉讼强调主观上的恶意,而虚假诉讼更突出行为上的虚假性。 在表现形式方面,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更为宽泛。它可能是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为了拖延时间、诋毁他人名誉等目的而提起诉讼。比如,在商业竞争中,一方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故意提起毫无根据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虚假诉讼通常表现为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例如,甲和乙恶意串通,伪造一份借款合同,然后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还款,通过这种虚假的借贷关系来骗取法院的判决,从而达到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 从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假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说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因为它不仅破坏了司法秩序,还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总之,区分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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