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之间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遇到个法律纠纷,听说有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我不太清楚这俩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的起算点、时长规定这些方面具体有啥区别,对我这个纠纷会有啥影响,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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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是法律上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它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也就是说,从你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并且知道是谁侵害了你的权利的时候开始计算。比如,小明借给小红一笔钱,约定还款日期到了小红没还,从这个时候小明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了,普通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 而最长诉讼时效,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它的起算点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而不管权利人是否知道权利受侵害以及义务人是谁。例如,小张的一件祖传古董被人偷偷拿走了,但是小张一直不知道这件事,从古董被拿走那天开始计算,超过二十年,即使小张后来发现了古董被拿走的事情,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也不会保护他的权利了。 此外,普通诉讼时效可以因为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而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它是一个固定的二十年期限,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其他事由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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