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追偿权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经济纠纷,对方拿了我的钱不还,有人说这是不当得利,有人说我有追偿权。我不太清楚不当得利和追偿权到底是啥,它们之间有啥区别,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两者到底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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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和追偿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一个人得到了不该得的好处,让别人吃了亏。比如,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给了某人一笔钱,这个人没有合法理由保留这笔钱,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而追偿权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替另一方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要求偿还的权利。例如,在担保关系中,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之后担保人就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他所偿还的金额。这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从构成要件来看,不当得利的构成关键在于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而追偿权的构成通常要求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追偿基础,一方已经实际承担了责任,且该责任是为另一方承担的。 从权利行使的目的来说,不当得利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利益的不当变动,恢复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追偿权的目的则是为了补偿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所遭受的损失,使其不至于因为替他人承担责任而受到额外的损失。总之,不当得利和追偿权在概念、构成要件和行使目的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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