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买社保可以要求赔偿吗
我现在处于试用期,公司没给我买社保。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公司给予赔偿,赔偿的标准和方式是怎样的呢?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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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试用期不买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社会保险,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指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意味着,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开始,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自然也不例外。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若用人单位拒绝补缴,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由相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将会面临罚款等处罚。 至于赔偿方面,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例如,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生病,因没有医保无法报销医疗费用,那么这部分费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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