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执罪有什么区别?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执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的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简单来说,就是老板或者用人单位明明有能力给员工发工资,却故意不给,而且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这个罪。它主要针对的是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特定情况。而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有人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执行,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执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构成要件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主体通常是用人单位或者老板,侵害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而拒执罪的主体比较广泛,只要是有义务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都可能构成,它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权威。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老板拖欠工资,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就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如果劳动者起诉老板要回工资,法院判决老板支付工资,老板有能力给却不给,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拒执罪。所以,这两个罪名在不同的阶段和情形下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