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标准是什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的是用人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数额较大,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明明有能力给员工发工资却不给,或者故意躲着不给,达到一定金额,还不听政府部门的要求支付工资,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不过,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比如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就满足了这个条件。 如果确实是因为资金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劳动报酬,建议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争取得到劳动者和政府部门的理解,避免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