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租赁合同和无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


有租赁合同和无租赁合同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从权益保障角度来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当有租赁合同存在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比如租金的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租赁物的使用范围和要求等都有明确规定。一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而没有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不明确,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在租赁期限方面。有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是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而没有书面租赁合同,如果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对于承租人来说,可能面临突然被要求搬离的风险,对于出租人来说,也可能面临租金不能按时收取等问题。 再者,从责任划分上。有租赁合同会详细约定租赁物的维修责任、损坏赔偿责任等。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出现问题时,按照合同约定划分责任相对清晰。而无租赁合同,在这些责任的承担上容易产生争议,难以明确责任归属。 最后,在租金调整方面。有合同约定时,租金的调整需要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双方不得随意变更。而无合同约定,出租人可能会随时提高租金,承租人在这方面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