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大陆法律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有什么区别?

我对法律体系挺感兴趣的,想了解下大陆法律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它们各自有啥特点,在法律制定、司法实践等方面区别大吗?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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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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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律体系,也叫成文法体系、民法法系,它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在这种体系下,法律规则主要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国家会制定系统、全面的法律条文,法官在判案时,主要依据这些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做出裁决。比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就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我国也是借鉴大陆法系建立起自己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逻辑性、系统性和确定性,注重法律的编纂和解释。法官的作用相对较被动,主要是适用法律,较少有造法的权力。 海洋法律体系,通常指的是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法系。它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也就是法官在以往的判决中所形成的法律规则。这些判例对后来的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除了判例法,制定法也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但制定法的解释往往需要借助判例。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作用非常重要,他们不仅要适用法律,还可以通过判决创造新的法律规则。比如在一些侵权案件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侵权责任的范围和赔偿标准。 从法律结构上看,大陆法系一般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比如宪法、行政法;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比如民法、商法。而英美法系没有明确的公法和私法之分,法律体系比较庞杂,更多是按照部门法来划分,如合同法、侵权法、刑法等。 在司法程序方面,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主动调查证据、询问当事人。而英美法系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法官相对中立,主要是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做出裁决。 综上所述,大陆法律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司法程序以及法官的作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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