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与连续犯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集合犯和连续犯这两个概念很困惑。感觉它们有点像,都是涉及多次行为。我想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在法律认定和量刑上有什么不同,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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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和连续犯是刑法学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却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简单来讲,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多次实施同一类犯罪的想法,而法律把这些多次的行为当作一个罪来处理。比如非法行医罪,有的医生没有行医资格,却长期多次给人看病,这就是典型的集合犯。 连续犯则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也就是说,行为人心里有一个整体的犯罪计划,然后连续去做了好几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这些行为都构成同一个罪名。例如,一个小偷在一个月内,连续在不同地点盗窃了多家店铺。 在行为特征方面,集合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连续性,但这种连续性更多地体现为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惯常性。而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连续性,通常是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实施,且这些行为之间具有连贯性和关联性。 从法律规定来看,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是基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多次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一些集合犯的罪名有明确规定,例如赌博罪,以赌博为业的人,多次实施赌博行为,只构成一个赌博罪。连续犯虽然也是按一罪处理,但它是裁判上的一罪,也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将连续实施的多个独立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量刑。 在量刑上,集合犯由于是法定的一罪,通常按照刑法分则对该罪名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罚。而连续犯在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次数、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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