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都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但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是适用范围不同。商事仲裁主要用于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比如买卖、租赁、运输等合同引发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则专门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像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等。 其次是仲裁程序有差异。商事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双方要先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会受理,而且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等。劳动争议仲裁则是法定必经程序,不需要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仲裁机构就会受理。 再者,仲裁机构也不一样。商事仲裁机构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另外,裁决效力方面也有不同。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不过对于一些小额、标准明确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不受此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