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合同有什么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与其他常见合同,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与普通租赁合同相比,普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要是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购买承租人指定的租赁物,对租赁物的选择和使用通常由承租人决定,并且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一般有留购租赁物的选择权。而普通租赁合同的租赁物通常由出租人选择和购买,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一般归出租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第七百零三条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定义,从法条上就可以看出两者在概念和性质上的差异。 其次,和买卖合同对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虽然涉及租赁物的购买,但出卖人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出租人主要起到融资的作用,并不实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是为了自己占有、使用或处分。并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一般归出租人,但实质上承租人承担了租赁物的大部分风险和收益。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后,风险一般就转移给买受人。《民法典》中对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都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的不同。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通常比较复杂,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合同条款也会对租赁物的交付、维修、保养、保险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而普通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一般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合同条款相对简单一些。总之,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等方面都与其他常见合同存在明显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