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商业合同事务,涉及到融资租赁这一块。不太清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想知道它是不是诺成合同,因为这关系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条件等重要问题,我很想弄明白这个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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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融资租赁是否为诺成合同,我们首先得明白什么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也就是“一诺即成”的合同。其特点在于,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法律规定来看,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融资租赁的主要条款,如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达成一致意见时,融资租赁合同就成立了。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并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就是说,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就生效,之后才会涉及到租赁物的交付、使用等后续环节。这完全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所以,融资租赁是诺成合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有助于当事人清楚地知道合同何时成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何时开始产生法律约束力,从而更好地规划和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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