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保证金是按照什么标准征收的?


残疾保证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其征收标准通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这里面涉及到几个关键概念。“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同地区这个比例可能有所不同,一般在1.5% - 1.7%左右。比如,当地规定的比例是1.5%,那么如果企业有100名在职职工,就应该安排1.5名残疾人就业。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依据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残疾保证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征收标准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残疾保证金制度的规范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