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除名和开除有哪些区别?
在公司工作,听到了辞退、除名和开除这些说法,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具体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从公司处理方式、对员工影响等方面来看,这三者的区别是什么,以后要是遇到类似情况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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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除名和开除在处理性质、适用对象、实施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开除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这意味着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定或国家法律,单位给予的一种严厉惩戒 。例如员工严重违法乱纪,像被判刑并入监服刑、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等情况。而除名和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是行政处分。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开除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如刚才提到的那些严重犯罪或违反重大纪律的行为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辞退则是用人单位由于多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强制措施,涵盖范围更广,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多种情形 。 再者,实施程序有差异。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除名相对来说没有像开除那样严格的程序规定,但单位一般也要有相关证据和一定的告知流程。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这也说明了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的法律依据 。总之,辞退、除名和开除虽然都是终止劳动关系,但各有不同的适用场景和处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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