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受理地有什么规定?
我和我爱人打算离婚,但是我们结婚后在不同城市工作生活过,不太清楚应该去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离婚。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离婚案件受理地是怎么规定的,以便确定正确的起诉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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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离婚案件受理地也就是指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明确管辖法院能确保离婚诉讼顺利进行。 首先,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通常原告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就要到这个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其次,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下落不明,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另外,如果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也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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