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听说存在过错方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会有不同处理。但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情况会被判定为过错方,想了解下离婚过错方的判定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好确定我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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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通俗来讲,就是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或道德规范的行为,从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案件里,确定过错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处理有着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甲的这种行为就构成重婚,会被判定为过错方。 (二)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像丁在婚姻期间,和戊在外租房长期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就属于与他人同居,丁就是过错方。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一方经常对另一方进行打骂、威胁,给对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实施暴力的一方就是过错方。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遗弃则是指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例如,丈夫对年老体弱的父母不管不顾,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丈夫的这种行为就构成遗弃,会被认定为过错方。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如果一方的其他行为对婚姻造成了严重破坏,也可能被认定为有重大过错。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也可能被判定为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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