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是否要去女方的户籍地?
我打算起诉离婚,不知道该去哪里的法院。想了解下,起诉离婚是不是一定要去女方的户籍地呢?我和女方的情况比较普通,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就想弄清楚这个管辖法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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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起诉离婚时管辖法院的确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不一定都要去女方的户籍地法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一般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女方是被告,通常情况下是去女方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要是女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这个地方不是医院,那就应该去女方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其次,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起诉离婚不一定非要去女方的户籍地,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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