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取得按揭房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要求哪些补偿?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涉及到按揭房。房子是对方婚前付首付买的,婚后我们一起还贷款。现在要离婚了,我没拿到房子所有权,就想知道我这种情况能要求哪些补偿,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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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没有取得按揭房的所有权,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 首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是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先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举个例子,比如一方婚前付首付买了房子,婚后夫妻二人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房子归付首付方,但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这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的补偿。 计算补偿数额时,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补偿数额的计算就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要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确定房屋价值。计算公式一般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 总之,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在婚姻关系中各方的财产权益公平合理,既保护了婚前购房方的财产权益,也保障了婚后共同参与还贷一方的利益。 相关概念: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在这儿就是指房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这指的是婚后用于偿还房屋贷款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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