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单位提供证明为准,如有出入概不负责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根据单位提供证明为准,如有出入,概不负责”这一表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证明的性质来看,单位出具的证明通常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陈述。这种证明应当基于真实、准确的信息,单位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如果单位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提供了虚假证明,导致他人遭受损失,那么单位是不能仅仅通过这样的免责声明来免除自身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单位明知证明内容虚假,却依然出具该证明,并加上免责声明,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免责声明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也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单位出具证明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其免责声明也会因违反此条规定而无效。 另外,从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单位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证明。如果允许单位随意出具证明并通过免责声明逃避责任,将会破坏社会的信用体系和正常秩序。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不会支持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不过,如果单位在出具证明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证明内容出现出入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单位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免责声明就一定有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单位提供证明为准,如有出入,概不负责”这样的表述并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并给他人造成损失,单位很难通过该声明来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