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有溯及力吗?
我在《民法典》施行前和别人签了一般保证合同,现在出了点纠纷。我不太清楚《民法典》对之前签的合同有没有效力,想了解《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会不会适用到我这个情况里,就是它有没有溯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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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溯及力是指《民法典》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关于一般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相关的溯及力规则。原则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如果是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例如,对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等方面,若旧法没有详细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就可以考虑适用《民法典》。 不过,如果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比如,在某些情况下,旧法对于保证人责任的认定更合理,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就会适用旧法。所以,判断《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是否有溯及力,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上述时间效力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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