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是否倾向于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现在想毁约不履行了,但我希望合同能继续执行。我听说法院在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时,有倾向于让双方继续履约的情况,我不太确定是不是真的,想了解下法院在这方面到底是什么态度,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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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继续履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完成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也被称为“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继续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的确存在倾向于让双方继续履约的情况,这主要是基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市场交易的重要基础。如果轻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可能会破坏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不过,法院倾向于继续履约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所以,如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可能不会支持继续履约的诉求,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违约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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