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夫妻共同房产是否需要过户?


协议离婚后,夫妻共同房产不一定需要过户,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不动产领域,登记对于产权的变更非常关键。 如果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房产的归属,且该房产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无需再进行过户手续。因为房产的所有权已通过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确定归一方所有,只是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如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虽然办理了登记但在登记信息中仍显示为双方共有,那么建议办理过户手续。这是因为不过户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一方面,房产在法律上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另一方可能擅自处分房产,比如私自出售、抵押等,这会损害约定获得房产一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在面对善意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并不知道该房产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属,而与登记的共有人进行了相关交易,那么约定获得房产的一方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遭受损失。 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需携带离婚协议、身份证明、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规定,将办理过户手续,将房产的所有权变更至一方名下。 总之,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协议离婚后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的所有权明确到一方名下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相关概念: 不动产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把房子等不动产的产权信息记录在专门的登记簿上,这样就能明确产权归属啦。 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法律效力因素的当事人。比如在房产交易中,买家不知道房子在离婚协议里有特殊约定,他就是善意第三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