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拒收算送达吗?


在法律层面,判断催告函拒收是否算送达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送达的基本概念。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将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定程序和方式送交当事人的行为。而催告函虽然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但在商业和民事往来中也常涉及送达认定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其中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就是留置送达的方式。虽然催告函不完全等同于诉讼文书,但这种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催告函的送达认定。 一般而言,如果发送催告函的一方能够证明已经按照合理的方式向对方发送了催告函,并且对方是明确知晓该催告函内容而故意拒收的,那么很多情况下可以认定为送达。例如,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等有明确签收记录的方式寄送催告函,在快递单上注明是催告函,对方拒收后,发送方持有相关的快递记录和催告函内容等证据,法院或相关机构有可能认定催告函已经送达。因为对方拒收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其以一种消极的方式拒绝接收,但不能否定其已经知晓催告函送达的事实。 然而,如果无法证明对方是故意拒收,或者送达的方式本身存在瑕疵,比如没有明确表明是催告函,或者送达地址并非对方有效的联系方式地址等,那么就很难认定为送达。例如,只是通过普通信件寄送,没有任何签收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对方收到,对方又不承认收到,这种情况下就难以认定催告函已送达。 所以,催告函拒收是否算送达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的送达方式、证据留存以及对方拒收的情况等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