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债权,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下面为你介绍连带责任常见的八种情形: 1. 合伙的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合伙关系中,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要一起承担偿还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公司,公司经营期间欠了一笔货款,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偿还全部货款,偿还之后,该合伙人可以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2.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举个例子,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勾结,故意抬高交易价格,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代理人和第三人就要一起对被代理人的损失负责。 3. 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乙两人一起殴打丙,导致丙受伤,那么甲乙两人就要对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乙中的任何一人赔偿全部损失。 4. 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在楼顶往楼下扔石头,其中一块石头砸伤了路人丁,但不知道是甲乙丙中谁扔的石头砸伤的丁,这种情况下,甲乙丙三人要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5.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某网站上有用户发布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文章,网站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那么网站就要对文章继续传播造成的扩大损失和发布文章的用户一起承担责任。 6. 拼装或报废机动车侵权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人把拼装的汽车卖给了别人,这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卖车的人和买车的人都要对受害人的损失负责。 7. 高度危险物致害中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工厂将危险化学品交给不具备管理资质的人管理,结果发生泄漏造成他人损害,工厂作为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8. 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致害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栋大楼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